(1)基本案情
民国十九年(1930年)二月二十二日,警长聂桂森报告徐马遇吸食鸦片,龙泉县法院检察处派法警前往查明事实。二月二十四日,法警将徐马遇拘留提审在案,并在其住所同兴布店内搜获烟枪等。根据对徐马遇的侦讯笔录,检察处又于二月二十五日将吴国仁拘提在案。经数次侦讯后,检察官于二月二十八日以徐马遇吸食鸦片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九年(1930年)三月三日,龙泉县法院以吸食鸦片罪判处徐马遇有期徒刑二个月,罚金二百元,烟膏及烟具没收等。三月二十七日,因徐马遇放弃上诉,龙泉县法院将其送监执行有期徒刑,五月二十三日执行期满释放。徐马遇所交罚金中有一百四十元当作破案法警聂桂森、寿丽生等的奖励。
(3)裁判理由
龙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马遇触犯刑事法律,依《中华民国刑法》第九条、第七十五条,实犯《禁烟法》第十一条吸食鸦片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罚金二百元,烟膏及烟具没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