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二月二日,龙庆殿大会代表林永长等向龙泉地方法院呈递民事状称,本会会友周绍峻等勾串查川镇中心小学校长郭震,未经其他会友同意,擅将会内共有田租三十九石拨给该小学作经费,声请与其调解,吊销拨据。十二月十四日,调解不成立,该案进入诉讼阶段。民国三十年(1941年)一月十日言词辩论时,郭震称龙庆殿大会拨款助学由县督学、区署代表在场时开会通过并发布告,镇长、保长等与会董事周绍峻等人共同画押,周绍峻等因不愿拨款,故暗中唆使林永长等兴讼。龙泉县政府亦于民国三十年(1941年)一月十一日致函法院,指该拨据经全体董事签押盖章,产权早已确定,函请驳斥原告之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年(1941年)一月十三日,龙泉地方法院判决驳回林永长等之诉。同年二月六日,林永长等具状提起上诉。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八月十四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训令本案因两造未按时出庭而休止,证物因“永嘉四一九事变”灭失。
(3)裁判理由
龙泉地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绍峻等为龙庆殿大会董事,可依法处分执管之财产,原告既非龙庆殿大会董事,又非理事,对合法成立之拨据无否认之余地,且拨款兴学意义重大,故判决驳回林永长等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