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裕诚等与方如龙因拨据涉讼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五月二十日,龙泉地方法院收到龙泉县政府公函,称道泰区黄鹤乡新办河溪、大溪两所初级小学,分别任命方如龙、方福满担任校长,并且经过地方姓族众人同意本族国普公祭田部分的祭租作为办学经费。同年七月三日,方法根等方姓各房众出具民事状申请与方如龙调解,称族内本来议定将祭租之百分之十三(计有四石五斗五升)作办学经费,但方如龙在拨据簿中写发租二十石并欺骗方裕诚等各房族长签押,故状请撤销此拨据,确认每年拨取经费为四石五斗五升,以保护共有权利。同年七月十一日,双方调解不成立。方法根等于同月二十八日提起民事诉讼。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九月十六日,龙泉地方法院判决涉讼祭租只能拨四石五斗五升为学校经费,其余多拨十五石四斗五升应予以撤销。当年十二月,河溪小学赞助委员方如铅等人就此案提起上诉。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三月二十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作出裁定,认为诸位上诉人或非一审当事人,或为案外第三人,依法不得为上诉人,故予以驳回。

  (3)裁判理由

  龙泉地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行为系乘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作出对财产上的给付约定,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形显失公平,法院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者减轻给付义务。经查明,方裕诚已经九十岁,方裕应亦是古稀,均是老耄昏聩的人,虽然二人都在拨据上签字画押,但是签字画押当时轻信被告方如龙的话。拨据上二十石是方如龙利用方裕诚等老耄昏聩骗取画押,故认定涉讼祭租的四石五斗五升为学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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