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七年(1918年)九月,龙泉大通和银行当手季克明经人转卖,以二百五十元从廖献忠处买得五件宋代大窑古瓷,意欲转卖图利,而后发现是假货,无法转售,始知上当,于是向县公署呈递了一份刑事诉状,控告诈骗。而廖献忠则称自己仿制大窑古器,是明仿明卖,不存在欺诈,那五件青瓷是他人以七十元买去,自身没有串同诈骗。廖献忠因警佐将家中瓷器及未完工的半成品收缴而去,向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省实业厅提出申请,恳请返还瓷器。
(2)裁判结果
据浙江省长公署训令和浙江实业厅指令,龙泉县公署查明实情后,县知事撤销该案,牌示廖献忠领回被收缴的瓷器。
(3)裁判理由
县知事经审理后认为,廖献忠因慕古而仿古明卖并不属于作伪,其在出手时明定价格,明仿明卖,公开出售,亦没有和转卖之人串同欺诈他人,不违背刑事法律,不能以欺诈论。而且廖献忠仿制古代官窑青瓷,有益制瓷产业保护及青瓷仿制古艺恢复,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