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应铨等控连正钊拖辫吸烟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元年(1912年)九月,项应铨等诉称连正钊与季焕文等违禁吸烟、留拖辫,在酒馆蛊惑众人,项应铨因此曾于当年四月间联同季乐等人控告。连正钊、季焕文等又反控项应铨吸烟,准许销案;而季焕文等则数次抗提没有到场。

  (2)裁判结果

  据民国三年(1914年)一月九日季焕文所呈刑事辩诉状,连正钊于民国元年(1912年)十一月间验明并无烟瘾,已销案。民国二年(1913年)十一月连正钊被季正聪等控告复吸,再次验明无瘾后,连正钊出具保证书后释放。民国三年(1914年)元月九日季焕文叩请追究季正聪等诬告之罪,未获准审理。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知事经查,连正钊确实不吸烟,至于其发辫何时剪去,大家说法不一,难以查实,故应予以销案。

浙公网安备33118102000411 | 浙ICP备2023013003号Copyright © 2023-至今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