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四月,吴长桃等提起诉讼,称民国二年轮族内第十房吴世德办祭时,吴学铨、吴迪琛等多人强分贡监胙肉,抢去猪肉八十余斤。又据吴鼎称,吴迪琛等另将吴鼎一房办祭猪肉抢去五十余斤,且将吴鼎之父捆去,勒逼票洋十四元。吴长桃联合吴姓众人与吴鼎分别递状提起诉讼。龙泉县知事准理此案,派法警前往调查。吴学铨、吴迪琛等人也联名递状,控告吴鼎等人吞没备办学公款胙肉息洋及树价共洋三十五元。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年(1913年)四月二十六日庭审,据双方所具遵结等可知,庭审断令吴迪琛等将所抢五十斤祭肉如数交还吴世德办祭,并判处罚金二十元缴案充公;吴长桃等向族众捐洋十一元,存族公用。
(3)裁判理由
县知事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因族内祭祀分抢贡监胙肉,不利于宗族内部和谐,因属族内纠纷,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