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仁等沿户索诈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张五仁等人招引流丐四十余人盘踞南乡桐山村自治公所(即梵昌寺)内,借做会为名,沿户索诈,骚扰地方。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警署派警前往驱逐解散,不许再至邻村敲诈、骚扰。后张五仁等人待警察回署后依然聚集流丐向居民强行索要钱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龙泉县知事兼审检所长杨毓琦签发解散令,写明虽然之前派警察前往驱散,但今敢复来骚扰闾阎(平民),故再次派警察前往解散,并提究一干人等。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吴昌善等控告张五仁等教唆乞丐聚众胁迫居民。同年十二月,龙泉县审检所发布第八号布告,通报了张五仁等人聚众骚扰居民、索诈财物,经警察驱散将张五仁押解在案的案件情况,并发布禁令,明确为避免流丐再被地痞勾结滋生事端,自布告之日起流丐务必立即返回本乡,不许再强索讹诈,不准再生事端,若有再犯者即一并缉拿到案,按律治罪,绝不从宽处理。

  (2)裁判结果

  龙泉县公署经民国二年(1913年)十二月一日、三日两次庭审审理,依律判决张五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出具公告,令流丐归乡,严禁聚众强索。

  (3)裁判理由

  张五仁作为组织者、策划者,聚集流丐敲诈财物,触犯了刑律,依律应当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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