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年(1931年)七月十日,董正琪声称董杨曾儿为了和季氏争讼,向案涉各家派钱并要求签押材料,不遵从其意志,就被董杨曾儿指使的人追缚,同时,龙泉县第二区公所区丁叶林福、公安局警察徐宁二人乘查办之机,向其索要钱财,因此董正琪以胁迫敲诈为由向龙泉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经多次侦查,龙泉县法院检察官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九月十四日以董杨曾儿等妨害自由及叶林福等诈财为由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三日,龙泉法院判决董杨曾儿、董田妹共同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未遂一罪各处罚金二十元,期满如不完纳,各以一元折算一日易科监禁,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各以一日抵罚金一元;叶林福、徐宁以共同诈欺取财一罪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叶林福、徐宁不服,提起上诉。浙江永嘉地方法院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二月二十九日改判叶林福、徐宁有期徒刑三个月。叶林福再次上诉。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四月三十日,浙江高等法院驳回上诉,判叶林福缓刑二年。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浙江永嘉地方法院依大赦条例,对徐宁、叶林福各减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十五日。
(3)裁判理由
董正琪并无签押案涉材料之义务,董杨曾儿和董田妹为自身私利强行要求其签押,不从便派人追缚,二人行为构成共同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未遂。叶林福、徐宁利用职务之便,向其负责查办的案件当事人索要钱财,构成诈欺取财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