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文等侵占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五月间,浙江转运公司经理王绍耀受第三战区兵站总监部委托运送汽油,后王绍耀将业务转包给船夫张作文等。六月,船到龙泉卸货时发现张作文等所载汽油瓶有渗漏、全空、掺水等情况。王绍耀到县政府起诉,县政府将案移请法院检察处讯办。经侦查,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于七月二十四日以侵占罪对张作文等十三人提起公诉。八月五日,张作文等出具答辩状,辩称汽油系运输途中蒸发消失,请求宣告无罪。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八月十六日,龙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作文、林竹生、魏国福、蓝金回、项家保、陈宽祥、陈开丰七人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平阳因未满十八岁,减处有期徒刑三个月;陈宽祥、蓝金回、刘平阳三人以初犯等因处缓刑二年。张作文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予以驳回。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一月八日,张作文再次上诉称,其开庭前未收到传票,未能按时到庭审判,故请求撤销原判,重开辩论。最高法院认为张作文确实未受传唤,故撤销二审关于张作文部分判决,发回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重审。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二月十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丽临时庭开庭再审张作文之上诉,但其仍未出庭。当月十六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丽临时庭以原判并无不合理之处且张作文故意不到庭、有意拖延为由,判决驳回上诉。

  (3)裁判理由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五月,王绍耀将汽油交给船夫张作文运送时汽油无异常,六月到龙泉卸货时发现各人所载汽油瓶有渗漏、全空、掺水等情况。被告辩称汽油系运输途中蒸发消失不合常理,根据现有证据及各关系人陈述,龙泉地方法院认定张作文等成立侵占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平阳未满十八岁,陈宽祥、蓝金回、刘平阳三人属初犯,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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