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蔡文汉将母牛及小牛各一头租给吴马福,周孔镜也有母牛、小牛各一头寄养在吴马福家,后周孔镜将自己的牛牵回,雇了彭五奶的儿子牧养。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正月初八日,蔡文汉家的小牛病死,吴马福需负责赔偿,于是吴马福乘周孔镜的牛在外放牧时,将其牵去,企图用于赔偿蔡文汉。彭五奶在吴马福家寻获二牛,周孔镜与吴马福交涉未成,便报告了公安局。二月二十五日,龙泉县公安局在预审之后,将周孔镜诉吴马福窃盗耕牛一案函送移交龙泉县法院检察处侦办。检察官当日就对当事人展开审讯,后又经多次传审及实地搜查侦讯,认定吴马福窃盗耕牛属实,并于四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诉。五月十一日,周孔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并将牛断归其所有。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五月十七日,龙泉县法院判决被告吴马福犯罪事实成立,处有期徒刑二个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送民庭审判。吴马福不服,提起上诉。浙江永嘉地方法院以二个月徒刑过重等为由,撤销原判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外之判决,改判吴马福处罚金二十元并返还周孔镜大小牛各一头,驳回其余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
(3)裁判理由
浙江永嘉地方法院经查明,吴马福窃盗耕牛属实,犯罪事实成立,但考虑到耕牛价值,犯罪数额不大,且其认罪态度良好,认为一审处有期徒刑二个月过重,遂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