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二月二十三日,吴多荣向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递交刑事状称,其被叶马德等人敲诈勒索,诬陷其盗伐叶家领管山场内的松木,勒索不成便纠集叶广佳等同姓族人和乡里警察到吴多荣家进行搜查。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随即传讯相关人员。叶广佳等人辩称,吴多荣砍伐的松木在叶家领管山场内,吴多荣此番诬告意在逃脱刑事责任,同时叶广佳的同姓族人叶招文已向道太分驻所警察申请查封盗伐的松木,并向检察处报案。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三月十一日,吴多荣称经过亲戚朋友的劝说,念及乡邻之情,申请撤回起诉。同日,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下达停止侦查通知书。
(3)裁判理由
经传案侦讯,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认为,判断叶广佳等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当先明确山场权属,而山场权属的争议应向民事法院诉请裁判,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未经裁判确定以前,吴多荣诉叶广佳等人诈欺的刑事案件应停止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