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学蓁等渎职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八月二日,云和县民刘余芝提交刑事状称,同年五月十九日,其从温州购得食盐转运到龙泉一带销售,身上带有运盐执照。七月二十九日,其将食盐运到龙泉西乡淡竹食盐公卖分局时,被公安局巡警廖承生、李克修等人诬陷贩卖私盐,夺走了运盐执照。八都公安分局巡官叶学蓁将盐查封并将其拘留,后来查明不是贩卖私盐,交保证金释放时,叶学蓁又向其索要五十元未得逞。据此控告叶学蓁等人渎职、诈骗,请求龙泉县法院检察处依法惩处。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九月二十九日,龙泉县法院检察处对被告予以不起诉处分。

  (3)裁判理由

  经侦查,龙泉县法院检察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叶学蓁等人存在敲诈索要财物的行为。刘余芝贩运食盐正值特别时期封锁食盐之际,叶学蓁等人作为警察,前往查询、逮捕属于正常行使职权,故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九月二十九日对被告予以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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