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七月二十八日,林承桂等人向龙泉县法院检察处递交刑事状称,何良高及其小妾共同杀死了何良高之妻林根芝并遗弃尸体,请求开棺验尸,依法惩治被告。同年七月三十日,何良高提交辩诉状称,林根芝在探亲归来的路上失足坠入池中而死,并非被杀,原告因为此前向何良高诈骗财产未遂所以诬告何良高杀人,请求不予起诉。同年八月二日,原告又向法院递交刑事状,增加了一项指控何良高杀人的理由,即死者林根芝头部伤口是被铁斧背角击伤形成的。经过检察官侦查,何良高的小妾案发时不在当地,杀人嫌疑被排除,但死者头部伤口系铁器伤害形成,何良高的辩称不可信,因此对何良高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七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何良高无罪,并发还何良高缴纳的保证金。原告林承桂等人要求提起上诉,而检察官以该案已经过仔细审核不存在错误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
(3)裁判理由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对林根芝死因进行复查复验,结论是:林根芝头部的伤口,应当是从高处坠落时碰到岩石受到的钝挫伤。至此,林根芝的死亡排除了他杀情形,何良高不存在杀人行为,应当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