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国庆等控赖世妹等抬病勒诈案

  (1)基本案情

  原告赖国庆等称,赖世妹、赖马旺等以赖国庆砍伐杉木伤其祖坟为由,纠集家内妇女,将久病的赖三妹抬至赖国庆家团食勒诈。因此,赖国庆于民国六年(1917年)二月十八日夜赴县喊救,赖三妹等被法警押退。后赖世妹等又唆使赖三妹之母赖罗氏至赖国庆家自割喉下图诈。而赖马旺等则称,赖三妹病因祖坟被掘伤荫而起,母亲赖罗氏亦被赖善庭、陈长毓杀伤咽喉。双方互递诉状。龙泉县审检所派检验吏验明赖罗氏伤痕,多次开庭审讯,并饬警调查实情。二月二十五日,县知事签发训令,勒令赖世妹等将赖罗氏抬回,令法警将在赖国庆家借端滋扰之罗老五等押退。

  (2)裁判结果

  民国六年(1917年)三月二十六日,龙泉县公署判决赖罗氏系自伤,赖善庭、陈长毓无罪。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经审理认为,赖罗氏在两次询问时,对致伤者的身份表述前后矛盾,再结合事发地点、伤情检验报告等情况,可知赖罗氏的伤势并非赖善庭等所致。其次,赖罗氏称其于民国六年(1917年)正月二十九日上灯时至赖善庭家,赖善庭等供称赖罗氏至家之日实际为正月二十七日,并有证人刘方养等愿为出结证明,进一步证明赖罗氏系自伤所致。综上,应认定赖罗氏系自伤,赖善庭、陈长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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