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报】浙江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法律价值和程序特色

  2013年10月24日 | 来源:中国档案报

  一、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法律价值

  龙泉民国司法档案,其核心价值自然是其重要的法律价值。笔者认为,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法律价值,至少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丰富翔实史料,弥补了民国司法资料奇缺之遗憾

  纵观我国的法制史,包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史书资料,从奴隶制时期到封建社会各个时期的司法制度都介绍得比较详细全面,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制度自然更加详尽。但是,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却往往被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这除了政治原因外,更主要的是因为资料的奇缺。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从1912年到1949年共有1.7万多卷,系统全面,弥补了我国民国时期司法资料奇缺的遗憾,对填补、充实我国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的价值不言而喻。

  (二)栩栩如生判例,蕴含着现代司法制度萌芽与产生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国历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由此萌芽和产生。但是,由于史料匮乏等原因,我国现代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证据法律制度以及辩护制度等是如何萌芽,如何产生、发展,特别是这些制度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等方面我们都缺乏了解和掌握。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丰富案例为人们研究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生提供了鲜活的素材。譬如,从审判机构看,封建社会的审判机构是知县(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一)、民国初期建立了审检所制度,后来又发展成为司法公署制度,到了民国十八年(1929年)设立了龙泉县法院,司法权从行政机关逐渐剥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三)和解司法理念,彰显出优秀法律文化传承与弘扬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和”思想为核心,强调“定争止纷”,亦即诉讼,包括刑事诉讼主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大量案例都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许多案件(包括刑事案件)都以调解结案。这种以“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值得我们传承和弘扬,我们应当从中挖掘出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合理内容,来夯实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根基。

   二、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程序特色

   这里所讲的程序特色,仅限于民国初期(1912-1920),且主要指刑事案件的程序特色。

  (一)区分案件性质,刑民开始分离

  民国初期,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中,作为整个国家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制度,亟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龙泉民国司法文书虽然明显存在“刑民不分”的特点,但也间或透露着“刑民分离”的趋势。如在“李叶氏控叶世吉捣毁案”中,当事人出具一份民事委任状,希望由受托人出庭诉讼,但是县知事批示:“……案系刑事,不能用民事委任状……”以及在最后的批示:“……刑事部分当然不能成立,仍应撤销”,仅成立民事纠纷。由此不难看出,民国初期的审判中已经开始区分案件性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已经开始分离。

  (二)刑事程序启动,主要依靠自诉

  根据控诉主体的不同,刑事起诉又分为自诉与公诉,即私人追诉与国家追诉。就现代刑事诉讼来看,基本以国家追诉为主,私人追诉为辅。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控审合一”的司法制度,也就无所谓公诉和自诉。从龙泉民国司法档案来看,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都是依靠当事人自诉来完成的。如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均被称为“刑事起诉状”“刑事诉状”。

  (三)审理亲力亲为,重视直接言词

  从龙泉司法档案资料中,可以看出民国所坚持的直接言词证据制度:(1)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质讯。对于当事人没有到县公署质讯的,均颁发传票或拘传票,要求当事人进行庭讯,如毛朱氏控毛焕森等伤害案,知事批示:“传法警徐至标、余作金驰往传毛焕森来所讯审”,而且其他文书也较多出现到庭讯问的字样。(2)证人到庭质讯,而且对于尚未到庭或拒不到庭的证人,知事或帮审员往往会暂停审理,发布传票或拘传票待证人到庭后再行讯问。(3)法官亲自接触当事人与证人,亲自聆听当事人与证人的言辞作证。

  (四)少用羁押措施,保释成为常态

  从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可以看出,民国初期的刑事案件,极少适用羁押措施,绝大多数都适用保释。如毛连昌控邱凤麟奸谋朋夺案一案。被告人邱凤麟、邱林氏因涉嫌奸谋朋夺等罪名,被县公署羁押于看守所,后吴恒泰作为保证人向县公署出具保书,将二被告保释,在保书中写明了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这种注重保障人权、慎用强制措施的司法理念,值得肯定,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有借鉴价值。

  (五)裁判适用甚少,多以调解结案

  龙泉司法档案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危害性较小,所以一般在诉讼初期直至案件结案都融入了以县公署为第三方的调解或者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和解的情形。在所研究的300多卷民国初期的司法档案中,除极少数刑事案件采用裁判的方式结案,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司法官员耐心调解,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结案。这种通过和解或调解的办案方式,既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利于家庭、邻里关系的和谐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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