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的学术价值

  2013年10月24日 | 来源:中国档案报

  龙泉司法档案(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M003号全宗)是继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宝坻档案、黄岩档案之后,历史时期司法档案的又一次重大收获。这批档案是新中国成立后,龙泉地方政府从原龙泉县法院完整接收而来的,现保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档案。

  作为一份记录了近代中国司法变迁和基层社会经济生活的珍贵资料,龙泉司法档案的学术价值体现在:

  一、龙泉司法档案见证了民国基层司法制度变迁的完整过程

  与其他地方一样,清代龙泉县的理讼之责在知县,庭审之地在县衙。1912年5月,龙泉县公署设执法科,执法长由知事兼。1913年浙江省撤提法司,设司法筹备处,未设审判庭的县一律设审检所,龙泉县公署于4月至5月间设审检所。1914年,龙泉和全国各县一样,裁撤各县审检所。1916年复设审检所。1917年审检所再次裁撤,改设承审处。1924年改称司法科。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县公署改称县政府,龙泉仍设司法科。1929年11月1日龙泉法院正式成立,自此废止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在这个复杂的机构变迁过程中,状纸公文格式、诉讼程序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而龙泉司法档案完整地记录了这个过程。这批档案的主体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状纸、判词、笔录、传票,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等。通过这些档案,可以追踪到纠纷和案件发生、调解、提起诉讼,最后判决、上诉和执行的完整的法律过程,以及民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变革在基层司法机关中的实际运作和调整情况。龙泉司法档案在民国部分良好的连续性特点,为学界了解这一时段的司法,并探讨它与晚清、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可能。

  二、这批档案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等方面的状态

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口供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经济的信息。例如,在中国帝制后期,地产纠纷一向是各地诉讼的主体,因山界不清而引发的纠纷和在合伙拼山伐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都比较常见。有关兵役执行、税收、贪污渎职等方面的刑事诉讼档案,在民国后期大量增加。北洋政府时期,此类案件的档案数量较少。南京政府成立后,加强了对地方的统治,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民众的纠纷开始大量出现。1940年以后,随着战争局势的推进,兵役征派频繁,强拉壮丁和抗征事件都屡有发生,以“妨害兵役罪”起诉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这些档案,为研究民国各时期地方政府的施政,及官、民、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翔实的材料。不仅如此,百姓出于申诉权利的需要,使得他们一些生活细节,呈堂示众。例如关于民间种种有违礼法的婚姻形式等。讨论社会生活史所必不可少的种种基层民众生活细节,就这样通过诉讼案例的形式,向研究者全盘托出。所以说,龙泉司法档案描述了一幅生动的清末至民国年间东南地区基层民众日常生活的图景。

  三、这些诉讼档案直接反映出法律变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

  晚清民国时期,建立于传统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华法系被改造和抛弃,西方法律移植于正在经历巨变的社会之上,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等等都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改革如何在具体的地方社会语境中得到实践,法律和司法活动反之于地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重要问题都需要能够涵盖较长时段的个案研究,才能一探究竟。贯穿整个民国时期的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为人们提供了材料。以继承问题为例,中国自唐代以来的法典中,就日渐明确和严格了以宗法原则确定财产继承的宗祧继承。这一原则晚清以来不断遭遇立法上的挑战,1930年正式实施的民法亲属、继承部分,正式废除宗祧继承。在这份涵盖整个民国时期的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可以找到不同时段的立嗣纠纷,追踪这一中国继承制度的历史转变。

  龙泉司法档案的学术价值,已经获得了海内外专家的一致认可。台湾著名法律史学家黄静嘉这样评价龙泉司法档案以及整理选编出版工作。他说,龙泉司法档案“为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成为我国法史学术的一大贡献。司法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常为其他文献所不及,且作为原始档案,未经文人修饰,因此能较直接反映历史真实。知往昔以正今来,《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整理和出版,除可一窥中国传统司法到近代司法的演变之外,对于中外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更是极具参考价值”。

  总体而言,龙泉司法档案以其基层性、完整性、原始性,确立了其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为研究者探究那个时期中国法律变革和基层社会的实况,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更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可以为当前社会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直接的参考数据。